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不断夯实能源安全保障基础。
《实施意见》强调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大力提升安全绿色生产素质,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
统筹考虑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实际,《实施意见》提出:
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
到2030年力争形成每年3亿吨左右可调度产能储备。
据了解,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是加强供给端管理的一项创新举措,目的主要是提升煤炭供给弹性,《实施意见》提出的产能储备目标是一个产能的概念,产能储备仅为应对极端情形的一种储备措施,日常情况下并不启用。
《实施意见》明确了产能储备煤矿设计产能、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定义:
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
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
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
产能储备煤矿的核准及采矿、环评等手续均需按设计产能办理,各生产系统及相关设备需按照设计产能进行建设和配备。
产能储备煤矿建成后,国家根据煤炭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当煤炭供应紧张时,组织产能储备煤矿“向上弹性生产”,快速释放储备产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当煤炭供应充裕时,组织产能储备煤矿按照常规产能生产,减少化石能源消费,为新能源发展腾出空间,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